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以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党外知识分子尤其是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过开展学习教育、联谊交友、提供服务等活动,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无党派人士队伍,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本会章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学校党委统战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教育。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等,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
(二)培养人才。为会员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台能力,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鼓励会员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组织开展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服务社会。组织会员开展科技服务与推广、文教宣传、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五)联谊交友。丰富活动形式,促进交往交流,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共同建设党外知识分子之家,提升组织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教职工,遵守学校校纪校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副处及以上职务,没有加入任何党派的党外知识分子。
与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报送本会。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以及退休、调离学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全面负责知联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具体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名额按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确定。理事候选人由党委统战部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知联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由副会长履行;如因故会长空缺时,须在三个月内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校内外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核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参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大会于2023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